导师制综述

       导师制起源于英国,创始人是曾任温切斯特主教和英格兰大法官的威廉•威克姆。导师制最早出现于英国牛津大学的“新学院”(兴建于1379年),当时新生被录取后到某一学院报到时,学院当局就给他指定一位导师。导师称Tutor,导师制就是为一组学生确定一名导师,在导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师徒”关系。导师是学生所选科目的学者,他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协助学生安排学习计划,指导他如何进行深入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每周必须到导师那里去至少一次,每次半小时以上,导师与学生这种谈话叫Tutorial(个别辅导)。
   
    牛津与剑桥在建校之初就实行导师制,事实证明,这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培养了众多具有创新精神、成就卓越的人才。由于导师制在人才培养中的有效性,继牛津和剑桥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都采用导师制。但由于经费和人力的限制,一般只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因此,从导师制的起源看,它最早出现在高等教育领域,并主要用于研究生教育,是作为一种侧重于对学生进行个别化学术指导的教学制度而存在的。
       随着各国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学也开始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近几年来,国内一些知名高校也开始在本科生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北京大学2002年已在本科生中试行导师制,浙江大学2002年已在本科生中全面实施导师制。但本科的导师制与研究生导师制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如北大提出的在本科生中实行的导师制,导师的职责有三:一是负责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方面的指导;二是对低年级学生给予从中学阶段到大学阶段学习方法的帮助;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给学生选择专业提出一些建议。浙大的导师制,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志向指导学生制定好个人的学习计划;导师要尽可能多的让学生参加到科研活动中去,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关心学生的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此外,一些国家也在中等教育的某些特殊领域采用导师制。如英、美等国在中学职业指导过程中采用导师制,一些私立寄宿制小学尤其是进行宗教教育的学校对学生的生活指导也采用导师制,还有针对研究性学习项目或天才学生加深学习的导师制等。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按指导侧重点不同,中学导师制可分为学业导师、生活导师和职业导师等多种。
       近几年,国内已有几所重点高中,如上海市建平中学、湖北宜昌市第一中学、江苏南京市第一中学、北京八十中等正在实行导师制。南京第一中学提出了导师制课堂教学的四条原则——“全面引导、崇实引导、及时引导、因才引导”;北京八十中则致力于为有特殊兴趣爱好的学生选择导师,指导学生的深入发展。上述这些学校实施的导师制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我们也不难看出其关注的重点是导师对学生学业和学习能力的指导,而在学业指导的同时,如何有效地进行思想、生活的分类指导或有针对性的道德品行的个别化辅导,则很少见到。而事实上,这才是导师制真谛之所在。
       综上所述,导师制是开展优质教育、管理,造就高层次人才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导师制所具有的一系列功能向人们预示着无限广阔的前景。因而,在条件具备的高中试行这一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