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别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对国家统编教材进行的某种形式的调整或干脆自编教材,这算不算是“校本课程开发”?
       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可以是个别教师,也可以是部分教师或全体教师,但这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开发者是教师个人,但其个人行动必须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全校课程改革项目之一部分,或者是得到校长认可和支持又需要独立完成的项目。在这些情形之下,个别课程开发尽管形式上是个人独自开发的,但实质上仍然是以学校整体为依据的,因此应该属于校本课程开发。
       第二种情况是:教师只是“关起门”来凭自己个人的经验或根据自己的喜好改编或调整课程内容。这样的行动是纯属个人的课程行为,它会导致学科之间的不平衡或重复,它不符合校本课程开发以学校为整体的基本准则,因此不属于校本课程开发的范畴,有学者称之为“教师本位”的课程开发。
 四、学校只拟定了一个整体的发展规划和课程开发方案,但还没有实施,这算不算校本课程开发?
       按照《国际课程百科全书》(1985年)中对校本课程开发的界定,这种情况应该属于狭义的校本课程开发范畴。一般意义上的校本课程应该包括所有的课程因素如目标、内容、实施和评价等。
五、校本课程开发是否必须是完全自发的开发行为?
       典型意义上的校本课程开发,应该是完全自发的开发行为。但是,如果是在外部团体或国家行政机构的启动下才产生的开发行为,只要是自主、志愿开发的,同样是校本课程开发。其实,完全自发的校本课程开发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都是在外来研究者或其他机构的启发、帮助下才产生开发愿望的。
六、校本课程开发是否就是自编教材?
       绝对不是。校本课程开发不仅仅指开发出具体的课程产品,更重要的是开发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得以发展,教师素质得以提高,学生的学习需求得以满足。即使就课程开发的具体产品之一自编教材而言,它也与国家课程开发过程中学科专家编制的教材不同。教师开发的教材往往都是非书本类的活页资料,是儿童中心、兴趣中心或问题中心的,而不是知识中心的。把校本课程开发仅看成是学校或教师的自编教材,在实践上容易误导教师盲目仿效学科专家编教材的方式而编出“校本版”的知识中心课程。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把“校本课程开发”界定为:是在学校现场发生并展开的,以国家及地方制定的课程纲要的基本精神为指导,依据学校自身的性质、特点、条件及可利用或开发的资源,由学校成员志愿、自主、独立或与校外团体或个人合作开展的旨在满足本校所有学生学习需求的一切形式的课程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课程改进的过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