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时代需求,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的新方法
罗炳国
班主任是班级的主要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是对班级教育、教学的主要负责教师,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导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具体执行者,是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引路人。所以说,班主任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深刻的意义。因此,每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教师,都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班主任工作意识,积极学习努力掌握班主任工作的技能,把争取做一个合格的班主任作为自己的一项高尚的任务和光荣的职责。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及其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种状况,必然会给青少年的思想带来不可避免的影响,也给班主任工作提出了崭新的课题。为了取得班主任工作的最佳效果,必须在充实、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班主任工作方法的同时,积极探索、确立新的班主任工作方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变化,对搞好新时期班主任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新时期的新情况,班主任工作的方法应该主要体现在说服教育、情感陶冶、榜样示范、实践锻炼、修养指导等方法上。
(一)说服教育法
说服教育法是班主任的基本教育方法。班主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循循善诱,以理服人,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启发学生的自觉性,并内化为自己的行动。
说服教育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教师或其他人对学生摆事实、讲道理,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教育。可以由教师系统地对学生讲述符合社会规范和个体发展需要的德育内容,也可以由教师与学生个别谈话,通过讲述道理,对学生进行个别伦理谈话。还可以请有关领导或其他人作各种专题性报告。二是在教师组织下,由学生相互间展开讨论或辩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弄清某个观点或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如关于民主问题的辩论,关于早恋问题的讨论等。
(二)情感陶冶法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情绪体验。道德情感是人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所引起的内心体验。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重要方式。情感陶冶法就是班主任教师通过改变行为环境、提高学生道德认知,从而激发学生一定的思想情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情感陶冶法的显著特点,就是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各种具有教育意义的情境性活动,或者通过教师自身的情感表现,使学生受到感染熏陶,从而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情感陶冶法亦称作为"移情法"。情感陶冶一般要经过长期的定向熏陶,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而一旦奏效,则比较巩固和持久。
(三)榜样示范法
榜样示范法是运用榜样的英雄事迹和模范行为影响教育学生,使学生掌握道德行为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青少年学生兴趣广泛,模仿性强,榜样示范法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教育学生的榜样是很多的,革命导师、英雄模范、科学家、历史上的杰出人物、父母、教师都可以成为学习的榜样。文艺作品中的优秀人物也可以成为学习的榜样。班主任老师在选择榜样时特别要重视树立学生中的榜样,用同龄人教育同龄人。学生中的榜样来自于同学中。他们的年龄,生活经历相接近,所表现出来的好品质、好思想、好行为容易为学生所接受,所习染,教育效果也更显著。
(四)实践锻炼法
实践锻炼就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道德实践活动,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社会实践锻炼是教育学生的最重要方法。要使学生的思想观点转化为坚定的信念,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必须给学生能参加有意义的各种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目前我们经常进行的实践锻炼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社会实践活动,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公益劳动、社会服务、军训等。另一个是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训练,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及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训练,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五)修养指导法
修养指导法就是班主任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增强自我意识,提高思想品质的有效方法。
在实践中进行自我修养,是提高自身思想觉悟的重要方法。刘少奇同志指出:"革命者要改造和提高自己,必须参加革命的实践,绝不能离开革命的实践;同时也离不开自己在实践中的主观努力,离不开在实践中的自我修养和学习。如果没有这后一方面,革命者要求得自己的进步,仍然是不可能的。”(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
自我道德修养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一个学生的自我态度与别人对待自己的态度不一致,就会产生自我体验中的矛盾,从而促使人去思考,去重新评价自己,为什么不一致,是坚持原来的自我态度,还是改变自己对自己的态度。思想品德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对自己要有正确的态度。这样,我们就应引导学生改变自我意识,调整自己与环境的关系,并通过正确的自我评价来实现。在自我意识提高的同时,要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情感修养,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积极情感,如同情感、责任感、义务感、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情感,进行自我激励和自我鼓舞,从而加强自我监督,自我调控。使学生自己成为评判自己行为的法院,完成青少年从行为的情境性和依赖性向自我行为调节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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